:《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于2024年7月1日实施,部分条文由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原因,同样适合使用的范围内低于有关现行国家标准;5.5.1.10.1条有关要求与个别国标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不一致;附录中部分“爆炸危险环境22区”部分示例未遵从原参考文献定义。上面讲述的情况在对防雷检测工作的具体指导中,易引起检测工作员误解。本文采用对比分析法,逐一列出标准中此类现象进行探讨,并就实际应用提出建议。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从2008版到2015版,对建筑物防雷检测技术工作一直有着重要、全面的指导意义,2023版较之过去有较大的变化,各检验测试的项目新增了数量、方法要求,填补了防雷检验测试的内容定性、定量要求的空白;同时,较为全面、系统地整理了防雷检验测试的项目,对于完整防雷检验测试的内容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部分条文由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原因,在同样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内,出现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情况;个别条文如“5.5.1.10.1”对屋面LPZ0A区建筑物外露金属物与接闪器的等电位连接做了统一要求,与现行国标中部分特殊情况要求不一致;同时,关于爆炸危险环境22区的部分示例,与原参考文献规范中的定义不一致。本文就以上问题展开分析对比,旨在加强完善建筑物防雷检测技术工作理论依照,结合实际,就应用相关提出解决思路。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部分关于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验收规定在内容、数量、比例的要求,低于现行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GB 50303—2015)。
同时,低压电源 SPD 连接导体的截面低于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表5.1.2的要求;信号线路电涌保护器接地端铜芯导线《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第6.5.3.2条的要求。
从范围角度看,适用于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文件中的建筑物泛指建(构)筑物[1],从内容方面看,4.1.1条明确了“检测分为验收检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包括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检测内容;而GB 50303—2015其中第3、5、10、11、12、13、14、17、22、23、24、25章均涉及雷电防护装置验收相关项。同样的适用范围内,GB 50303—2015对其有约束力。
对比之下,接闪器与引下线、引下线与接地装置之间的连接,检查数量、比例要求均低于GB 50303—2015,如表1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第5.5.2.4条关于引下线安装要求,未特指专设引下线或自然引下线,涵盖了两种类型的引下线,均要求与接地装置焊接或螺栓连接,而GB 55024—2022第8.8.1条仅对专设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未要求自然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同时,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057—2010第4.3.5.6条规定,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4] 允许自然引下线与接地装置进行绑扎连接,而图集15D503《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P58页,给出了典型的钢筋绑扎连接方法。而5.5.2.4条还在沿用已废止的GB 50303—2015第24.1.3条的强制性条文部分。未将自然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的绑扎连接法涵盖在内。
应用中,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相关检查、检测项,应严格遵从现行国家标准中明确的连接方式、数量、比例的要求。而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中,考虑到深度与竣工验收有所区别,可根据5.5.1.4及5.5.2.4条相关内容执行。而关于自然引下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方式,设计、施工、检测中均应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4.3.5.6条执行,并参照图集15D503 P58的典型连接方法。
对比可见,GB 50303—2015关于接闪器固定支架的验收要求,安装工艺、支架间距均应做到100%的检查,支架拉力也不得少于30%且不少于3个,而后者仅要求10%,不少于1处的检查数量,远低于国标。
在建构筑物的电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中,关于接闪器固定支架工艺、高度、间距等要求,必须严格遵从GB 50303—2015及相关国标规定,而定期检测中,考虑到检测深度与竣工验收检测的区别,可执行5.5.1.6条与5.5.1.7条,如表2所示。
在GB 50303—2015第22.2.1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包括了人工接地装置、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或者两者联合的情况,可见,该埋设深度适用于以上三种接地装置类型。而5.5.3.6条要求人工接地体的埋设深度低于国标要求。
电气、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时,无论是人工接地装置、还是自然接地装置及结合情况,均应遵从GB 50303—2015第22.2.1条及相关国标要求,如表3所示。
关于低压配电系统SPD的连接导体规格、材质要求。GB 50057—2010表5.1.2中,要求连接导体铜的最小截面为1.5 mm2,其中包括了SPD连接端与接地端两侧的情况,序号2中铜导体最小连接截面小于现行国标要求,如表4所示。在设计、施工及检查检测中,相关导体规格必须遵从GB 50057—2010及相关国标要求。
关于信号系统SPD连接导体要求,如表5所示,序号1、2内容除规格要求不同外,文字表述几乎一致。且GB 50343—2012适用范围对建筑物内信息系统SPD的防雷验收检测,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而5.5.6.3.1条关于规格要求,明显低于GB 50343—2012相关规定。在设计、施工及检查检测、维护中,信号线路SPD规格必须遵从GB 50343—2012及相关国标。
第5.5.1.10.1条,对建筑物LPZ0A区外露金属物与接闪器连接做出了统一要求。现实中,建筑物屋面部分金属构件(同样处于LPZ0A区)由于其安全的特殊性,严禁利用作接闪器或与接闪器做电气连接;另外,其他部分相关设计规范中对于建筑物顶部的金属设施,未将其与接闪器做电气连接作为唯一选择,同时还可与屋顶预留接地端子连接(见表6)。
“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与避雷针或避雷网相连接,当雷电来临时,可能使风管系统成为带电体和导电体,危及整个设备系统的安全使用。为了保证风管系统的安全使用,故条出如此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7]GB 50243—2016具有明显的普遍适用性,室外风管系统在建筑物顶部、外墙为常见设备,涉及类似设备时,根据相关国标,5.5.1.10.1条并不适用。
而序号2,在通信局(站)建筑物中,未将与接闪器做电气连接当作唯一要求,同时还包括了与接地端子做电气连接的选择;序号1中,“屋面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但不仅为接闪器。
对比之下,仅序号4(强条,已废止)明确要求屋面外露金属物与接闪器连接,虽然有普遍适用性,但该强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第50号公告废止。其条文说明指出,参照了GB 50303—2002版第6.1.1条,而现行GB 50303—2015已删去相关内容,而《通用规范》未收录该条。
以上序号1至4相关条文,均包括了金属物在屋面顶部处于LPZ0A的可能。综合第5.5.1.10.1条的要求,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要求不一致,不宜执行。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查、检测一直以来作为专项检测项目,然而受检建筑物为各项专业综合设计的结果,涉及的各类金属构件、装置在各专业要求中可能各不相同。在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查、检测过程中,应综合分析。屋面金属构件的电气连接要求,不可一概而论,应严格依据设计施工文件。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附录表B1“列举了0区、1区、2区、20区、21区和22区共6种爆炸危险环境分区的定义和示例。”[3]然而,其中部分示例及其定义被错误地理解并归纳了类型,如表7所示。
在表B1里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21区示例“发生炉煤气站:油泵房和焦油库”,爆炸性粉尘环境22区示例“发生炉煤气站: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燃气制气车间:制气车间室内的粉碎机、胶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煤库、水煤气车间内煤斗室、露天煤场”等场所,事实上并不属于爆炸性粉尘环境,而是火灾危险环境。
其参考文献GB 50195—2013《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第15.0.2条规定,“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煤场应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应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9]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附录表A(与GB 50028—2006 一致)中,燃气制气车间室内粉碎机、胶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煤库、水煤气车间内煤斗室、室内煤场等为22区火灾危险环境(室外煤场为23区火灾危险环境)。[10][11]
上述参考文献中的火灾危险环境定义,均来自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通过表7可知,GB 50058—92中的火灾危险环境可能引发火灾,但不可能形成爆炸,与现行GB 50058—2014中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GB 50058—2014前言中,“删除了原规范中火灾 危 险 环 境的内容,对火灾危 险 环 境的电气设 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 计规范。”但GB 50195—2013《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附录表A(与GB 50028—2006一致)仍在沿用火灾危险环境定义。附录表B将原定义的火灾危险环境21、22区等同于现行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21、22区,直接关系到防雷分类的准确性,必须强调,建筑物防雷分类在GB 50057—2010及GB 55024—2022中均为强制性条文,定义的引用错误可能对防雷检测工作造成误导。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查检测是必要的安全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作为重要技术标准,引用了一系列的建筑物防雷相关规范。然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查检测对象却是各类专业设计施工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整体。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对象整体的设计、施工状况有全面地掌握,如只将防雷专项的设计、施工标准作为唯一依据,可能导致检测技术要求与原设计施工文件矛盾、抵触,同时还可能出现低于现行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在检查检测中,应明确判定依据,全面、综合地得出结论。
作为推荐性国标,《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在建筑物防雷检测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本文旨在结合个人理解,对部分条文进行理论与应用方面的分析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需要强调的是,文中所列内容并不影响《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在建筑物防雷检测领域的权威性和重要作用。
[1]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2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气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 50303—2015[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 50601—2011[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 50028—2006[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GB 50028—2006[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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