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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支持绿色电力应用 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提到,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供电企业针对性制定提升措施,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促进绿电消费。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宣传和推广长效服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服务绿色出行。

  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居民用户报装申请资料,持续提高接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按照“三零”政策要求做好电瓶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全力落实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任务,切实保障群众绿色出行需求。

  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我国“获得电力”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上海、重庆市经信委(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推进用电营商环境建设,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方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实施以来,全国实现了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全覆盖,我国用电营商环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显著地增强。当前,我国正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高品质用电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系统推进、示范引领、分类施策的原则,持续深化工作机制、服务模式、监督管理体系改革创新,进一步巩固“三零”“三省”服务成效,强化民生用电保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先进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带动全国城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我国“获得电力”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一)巩固提升“三零”服务。拓展“三零”服务对象。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扩大至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提升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提高“三零”服务质效。低压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无电力外线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供电企业应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及时保障用户用电需求,电网升级改造工期不足以满足接电时限规定的,应明确工程完成时限,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创新“三零”服务模式。对于春灌秋收、炒茶烤烟、地摊夜市等场景中的临时性、流动性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便民接电点规划建设,通过“扫码用电”等模式为群众提供免报装、快用电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助力激发消费活力。

  (二)持续深化“三省”服务。推广主动办电服务。供电企业通过政务平台等渠道动态获取项目用电需求,超前对接用户,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办电指导,适度超前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及时保障用户接电需求。推行快捷办电服务。供电企业全面落实办电时限要求(详见附件),对于列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的,应开辟办电绿色通道,结合实际进一步精简办电申请资料,优化办电服务流程,全力满足项目用电需求。实施精准办电服务。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指导供电企业明确用电报装容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用户结合实际用电需求合理确定申请容量。鼓励供电企业通过与用户签订契约协议等方式提前约定接电时间,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可预期的接电服务。

  (三)全方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水电气等联合服务。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推进水电气等数据共享,全面支持线上联合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线下联合服务。优化涉电行政审批服务。各地依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地推进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审批流程的优化。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举措,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非禁免批。推广高频供电业务联办服务。供电企业应简化合并业务办理环节,对“销户+退费”等关联性强的业务实行“一次办”,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鼓励推行“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跨网办、跨省办等异地办电服务。

  (四)推行全过程数智服务。提升办电便利度。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强化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提高线上办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推进办电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办电资料一次提交、多场景共用、有效期内复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用电报装“全程网办”服务模式,实现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用户“一次都不跑”。提升接电便捷度。支持供电企业积极地推进数字电网建设,实现电源点智能定位、供电路径智能规划、供电方案智能生成。对于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可探索采用线上方式提供竣工检验服务。提升用电满意度。供电企业应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快速推进智能客服能力建设,提供24小时在线的人工智能应答,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及用电特性提供差异化服务。

  (五)强化配电网规划建设。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配电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有关要求,指导供电企业统筹主配网规划,适度超前做好电网设施布局,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促进防灾抗灾能力提升。优化配电网投资管理。供电企业合理的安排配电网建设改造资金,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薄弱区域倾斜,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取暖等发展需求,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切实提升城乡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定期向当地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改造计划,探索配电网投资运营模式创新,建立适应新型主体广泛参与的市场机制。有效提升供电质量。持续提升配电线路及台区电能质量上的问题分析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供电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电能质量服务示范建设,供电企业和用户可将高电能质量服务相关联的内容纳入供用电合同。加强供电可靠性管理。推动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可靠性数据由人工采集录入逐步过渡到自动收集、自主研判。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常态化开展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低压供电可靠性统计。

  (六)提高配电网管理质效。加强配电网主动运维。供电企业深化配电网智能巡检体系建设,加强带电检测装备应用,推广无人机巡检模式,提升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完善配电网停电监控、故障研判和自愈控制策略,减少故障停电次数、停电时间和影响区域。优化配电网检修计划。供电企业统筹电网建设改造、设备更换检修、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配合等需求,综合制定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实行“一停多用”。深化不停电作业技术应用,进一步压减计划检修停电时间,逐步实现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计划检修“零感知”。探索推进供电可靠性奖励惩罚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奖励惩罚机制,明确奖惩标准,按年度发布区域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结果。

  (七)常态化治理经常停电。巩固经常停电整治成效。供电企业严格按照“一年内停电次数不超过5次”“连续60天停电次数不超过3次”标准(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和外力破坏造成的停电除外)进行总体管控,加快问题台区线路“整线成片”标准化治理,实现经常停电问题动态清零。建立治理成效监督检验机制。供电企业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所属线路、台区经常停电整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建立跟踪评价、闭环销号工作机制,采取用户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检验经常停电治理成效。

  (八)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供电企业针对性制定提升措施,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促进绿电消费。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宣传和推广长效服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服务绿色出行。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居民用户报装申请资料,持续提高接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按照“三零”政策要求做好电瓶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全力落实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任务,切实保障群众绿色出行需求。

  (九)服务用户节能增效。拓展公共增值服务。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企业用户用能数据采集及数字化分析。供电企业免费提供电能监测、能效诊断、能效咨询等公共服务,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探索采用电力行业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用户用能特性分析,提出节能建议,推动供电服务向“供电+能效”服务延伸。开展电能替代政策宣传、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制作经营向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培育。鼓励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用能信息共享,推动更多主体热情参加能效服务,深化应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方法,提高信息精准度和服务便捷性,使用户得到满足高品质、多样化用能需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公司可以提供用户侧能源托管、节约能源改造等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供电企业以及它关联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垄断市场。

  (十)提升居民供电薄弱区域保障能力。推动解决现有居民小区用电明显问题。各地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充分的利用“两新”资金等相关支持政策,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普遍服务薄弱区域供配电设施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做好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电问题治理。健全新建居民小区可靠供电保障机制。各地要督促房屋工程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把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关,指导供电企业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小区用电设施接入需求,一同推动正式用电设施与房子的主要部分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标准的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主体自愿移交的,供电企业应予接收。

  (十一)加强城乡民生用电服务保障。健全民生用电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应常态开展民生供电设施状态监测,强化迎峰度夏度冬等特殊时期、城乡居住密集区域等重点地段电网设备状态检修和事故应急抢修保障,确保可靠供电。提升用户产权设备健康水平。供电企业应协助开展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户产权设备隐患排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配合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用户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缺陷、配足用好自备应急电源。做好民生用电保障抢修服务。涉及民生用电的,出现因用户抢修力量不足、抢修主体缺失等情况导致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难以保障时,供电企业应积极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提供抢修服务,切实保障民生用电需求。

  (十二)维护友好和谐供用电关系。推进政企网格联动服务。坚持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合政企网格资源,政企联动开展“电力客户经理+政务网格员”联合服务,统一城乡供电服务标准、规范网格服务流程,基本形成城乡均等化供电服务体系。推进供电服务信息精准直达终端用户。对于办电服务进程、抢修复电进度等事项,供电公司可以提供基于用户视角的查询服务,提升服务体验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应用大数据技术等方式完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基础信息,通过便民服务应用软件(APP)等数字化服务渠道,及时向终端用户推送故障抢修、安全用电等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的供用电服务信息。规范供电企业电费结算服务。供电企业应健全完善电费管理制度,严格依照国家规定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电费结算服务,未经供用电合同约定不可以要求用户预付电费。依法依规实施欠费停电时,供电企业应严格依规定履行提前告知等程序,涉及居民居住小区的,还应提前报告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

  (十三)健全协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且开展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推进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指导基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履行属地责任,具体协调解决群众办电用电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央地协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充分的发挥中央监管事权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电力领域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推动“获得电力”相关任务落实,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供电服务领域的共性问题和明显问题解决,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持续健全完善供电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系,逐步形成各层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权责清晰、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实现监管领域和执法队伍覆盖到位。

  (十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完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研究建立投诉转办和协同联办机制。加强供电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通过抽查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组织供电企业定期分析报告等方式,持续强化供电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梳理研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共性问题有效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建立完整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做好全国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继续发挥“获得电力”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任务落实,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导基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强化监管,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供电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将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确保相关任务举措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企业群众办电用电,以高质量的用电营商环境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

  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方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