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腾电气”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威腾电气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做了审慎核查,核查的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39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35,862.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9,864,137.75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19日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4年12月,公司及子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5年2月,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存储放置、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做了审核,并出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4年度,威腾电气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的情况。